2012年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公告

作者:zhang  2012/3/26(点击:3190)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公布的对人类威胁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我市每年雷电灾害频发,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开展2012年度全市防雷装置安全检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通告如下:

一、全市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开展防雷减灾安全生产工作。市、县两级防雷减灾机构要认真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出具体工作部署,将防雷减灾工作落到实处,消除一切雷灾隐患。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建立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防雷设施建设,加大投入,全面落实雷电灾害安全防范措施。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主动申报和接受年度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防雷减灾管理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易燃易爆等危险环境场所每半年检测一次;建(构)筑物及电气、电子系统每年检测一次。

三、市、县两级防雷减灾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新、改、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工作。按照国家法规的规定,新、改、扩建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经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跟踪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必须及时整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彻底消除公共安全的雷灾隐患。

四、凡进入我市的防雷产品和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严格的审查,防止人为造成的雷灾隐患和伪劣防雷产品进入我市防雷工程市场。

五、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令)及《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部门可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①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③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擅自施工的;④防雷装置施工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⑤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经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

对重大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等违法行为,防雷减灾管理机构将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告知公安消防、安监等相关管理部门,多方追究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有关防雷减灾安全生产具体工作事宜,请与各旗、县、市、区防雷检测机构联系咨询。

通辽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中心联系电话:

年度定期检测:8511577 8511592 15004751411

新、改、扩建工程:8511593 13847510829

通辽市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

2012年3月12日

来源: 通辽日报 责任编辑:韩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