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通知

作者:tlxxw  2012/6/6(点击:3205)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开发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开发区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期征缴到位,切实保障养老保险金及时足额发放,根据《社会保险法》及通政办字[2012]99号文件的规定,现就社会养老保险费缴纳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起,开发区所有参保企业(单位)一律实行按月申报缴费。在全市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按企业(单位)上年12月份缴费额的110%确定预缴费额并按月预缴。待市统计局公布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后的下月起按实际核定额结算。对不按规定申报缴费的企业(单位),征收机关将按《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应缴费额分二次缴纳,即:当年1-6月份应缴费额在当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7-12月份应缴费额在当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缴纳。1-6月份预缴费按本人上年1-6月份缴费额的110%核定,待年度缴费标准确定后办理下半年缴费时结清。

三、开发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及时到社保机构办理参保事宜。按《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四、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因受收文时间所限,2012年度上半年、2011年及以前年度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时间截止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前。逾期将按日加收滞纳金。

六、开发区参保缴费办理地址:通辽市政府新办公大楼路东通辽市地税局办公大楼负一层征缴大厅。

此通知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201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