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执法公告
作者:静静 2014/10/30(点击:912)
通辽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四条中规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监督检查权和第七条中规定的登记备案权委托通辽市环境监控中心代为行使,具体如下:
一、委托参与实施现场检查和登记备案的范围:
(一)参与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的权力。
1、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情况。
2、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运行情况。
3、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变更情况。
4、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登记备案的权力。
二、委托期限:
从2014年10月27日至2017年10月26日止。
此公告公布之日起,原《通辽日报》2010年12月24日第12版、12月27日第9版刊登对通辽市环境监控中心的委托公告失效。(注:通辽市环保局网站www.tlhbj.com可以查询)。
通辽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