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 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作者:静静 通辽日报 2015/3/2(点击:2427)

元宵节临近,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严防危害航空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等放空易燃物品。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在本市辖区内制作销售“孔明灯”。

三、禁止任何人在本市辖区内燃放“孔明灯”。凡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或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相关部门节日期间要加强对“孔明灯”制作销售环节的巡查和监管,对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一经发现要坚决依法查处。对占用城市道路销售“孔明灯”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相关部门节日期间加强对燃放“孔明灯”行为的管理,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对于发现制作、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要及时进行举报、劝阻和制止。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