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车辆沿街停放统一管理的通告

作者:zhang  2015/12/12(点击:1966)

一、机动车停放在街道路缘石以上泊车位的,要做到车辆“按位停放,统一朝向”,要求车辆车头朝外统一停放,听从交警的指挥。

二、停放在沿街泊位上的车辆要顺向摆放,朝向一致。车辆停放不得占用公交车专用泊车位,一辆车不得占用两个停车位,不超出泊车线以外停放。

三、要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文明规范停车,以实际行动告别车辆乱停、乱放陋习。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市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违反停车规定的予以处罚。

文明通辽是我家,文明停车靠大家。文明交通不仅体现在安全、畅通的通行秩序,而且还体现在规范、文明的停车秩序。为此,需要广大市民及驾驶人给予积极配合、理解和支持,希望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停车规定,为创建文明城市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辽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