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通辽市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开展2016年度全市防雷装置安全检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公告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防雷设施建设,加大投入,全面落实雷电灾害安全防范措施,将防雷减灾工作落到实处,消除一切雷灾隐患。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已安装使用防雷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当地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申报开展年度定期检测工作,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险环境场所每半年检测一次;建(构)筑物及电气、电子系统每年检测一次。
三、加强对新、改、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工作。新、改、扩建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经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跟踪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必须及时整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彻底消除公共安全的雷灾隐患。
四、对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气象主管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可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①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③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擅自施工的;④防雷装置施工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⑤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经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
五、对重大雷电灾害隐瞒不报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有关防雷减灾安全生产工作具体事宜,请与各旗、县、市、区防雷检测机构联系咨询。
通辽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中心联系电话:
年度定期检测:8511577 8511592 15004751411
新、改、扩建工程:8910871 13847510829
通辽市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