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通告
2016-03-14
各车用气瓶使用单位(车主):
为确保我市车用气瓶(车用天然气气瓶、车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安全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规规定和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通政字【2015】172号),为切实做好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验时间
从通告发布之日起。
二、检验范围与检验依据
1.检验范围:车用天然气气瓶、车用液化石油气气瓶。
2.检验依据及检验周期:
一是根据《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20561-2006)规定,钢瓶自制造之日起,每5年检验一次;
二是根据《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玻璃纤维环向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DB15/ 451-2009)规定,气瓶自制造之日起首次检验和第二次检验为每二年进行一次,第二次检验后每一年进行一次;出租车等营运车辆用气瓶首次检验为两年,首次检验后每一年进行一次。
三是根据《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9533-2004)规定,气瓶自制造之日起首次检验和第二次检验为每三年进行一次,第二次检验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出租车用钢瓶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两年,第二次检验的有效期为一年。
四是用户对气瓶安全状况有怀疑自愿申请检验或有其它原因需提前检验的气瓶。
三、检验地点:通辽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气瓶检验站(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大街西段)
联系人:王维来
联系电话:0475-8628377
联系电话:0475-8235557
四、用户申请检验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1.气瓶制造合格证;⒉气瓶安装合格证;⒊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上次检验报告);⒋车辆行驶证;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五、费用
气瓶定期检验费严格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2]2996号)规定执行。
六、为做好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各燃气充装站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充装安全管理,落实充装岗位责任,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七、各车用气瓶使用单位(或个人)见此通知后,请准备好相关材料,及时到气瓶检验站申请检验。
通辽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