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转让2年以上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作者:梁海生 通辽日报 2016/4/21(点击:8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月24日对外公布的营改增全面推开细则显示,对个人住房转让实施差别政策。
对北上广深四城市,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对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之外的非一线城市,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此前市场担心营改增后,个人转让住房由缴纳营业税转为增值税会增加税负,但从方案细则看,对于非一线城市而言,个人购房如果不满2年进行交易,实际和此前的营业税政策并没有太大的差异。而持有时间超过2年的住房进行交易,则进行免征。此项政策和过去的营业税政策保持了一致的特点,而且从税收负担看,也没有太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