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打击非法营运整治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的通告

作者:通辽市交通运输局 通辽日报 2016/5/12(点击:984)

为维护我市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障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决定对非法营运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从事出租客运的车辆,都应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并以盈利为目的,利用手机软件进行约租车服务的私家车及其它车辆,均属非法经营的行为,应立即注销网络注册信息,停止非法营运。

二、市交通、公安等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加大对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据交通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车辆一律按上限处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有权监督并举报非法营运行为,但是必须依法表达诉求,任何人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集中打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中,对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围攻执法人员,暴力抗法等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应积极配合此次集中整治行动,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营运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客运市场秩序。举报电话:12328(96155)。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通辽市交通运输局 通辽市公安局

201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