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启动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的通知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精神,根据自治区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食药监督办药化流[2016]28号)要求,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了《通辽市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成立了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和检查组,在全市范围开展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本次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分为企业自查(5月3 日-5月20日)、辖区局检查、分析评估(5月21日-6月10日)、企业进一步整改和案件查处(6月11日-7月7日)、进一步排查,迎接区局组织的盟市局互查(7月8日-8月31日)四个阶段。目前,企业自查和辖区局检查、分析评估已经完成,第三阶段正在进行中。
全市10家药品批发企业,16家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对照国家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以下简称“公告”)中要求的十项,完成了逐项自查整改,形成自查整改报告,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通辽市局于5月20日至6月8日组织全市检查组对这26家企业进行了监管排查。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一是个别苏木镇村卫生室虽然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被当地卫生院统一管理,存在不能及时索取销方资质情况;二是部分企业采购药品为图省事,未执行相关采购流程,等药品到货后再根据供货方实际到货情况在计算机系统中录入采购订单;三是部分企业库房温湿度控制存在一定问题;四是部分企业经营的二类精神药品或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因为客户所处地理位置偏僻等原因,曾出现过现金交易的情况;五是个别企业与上游供货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时存在部分药品结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汇款行为;六是部分批发企业存在对销售的部分药品未开具发票情况。已经形成检查评估报告上报自治区局。
从监管排查情况看,我市药品经营企业(批发和连锁总部)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管理问题,基本能够按照《药品 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相关规定开展药品经营活动,暂未发现严重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通过自查排查,使企业进一步完善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促进企业合法诚信经营,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药品流通环节潜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