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2017年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作者:通辽市科尔沁区地方税务局 通辽市科尔沁区地方税务局 2017/1/9(点击:136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对科尔沁区境内的纳税人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其他税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科尔沁区境内的纳税人,请于2017年1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其他税种。对于逾期未申报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此公告

    通辽市科尔沁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