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7年征收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作者:yanghe 通辽市地方税务局通辽经济开发区分局 2017/1/11(点击:20152)
通辽市地方税务局通辽经济开发区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对通辽经济开发区境内的纳税人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其他税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通辽经济开发区境内的纳税人,请于2017年1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其他税种。对于逾期未申报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此公告
通辽市地方税务局通辽经济开发区分局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