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的公告
作者:yanghe 科尔沁区地方税务局 2017/8/15(点击:20390)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局对科尔沁区辖区内逾期未申报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包含自有和租赁)进行催缴2017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2017年市场租金变化较大的情况,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我局委托通辽市新城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进行第三方评估,做到征收税款公平、公开、公正,根据通辽市新城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通过评估确认租金收入进行征收税款;依据房屋原值进行征收税款的依照购房合同或购房发票或者房屋评估报告进行征收;代开租赁发票的按照租赁金额开具,如租赁金额高于评估价格的以发票金额计征税款,如租赁价格低于评估事务所评估的价格按照评估价格计征税款。此次的评估价格以每百平方米为计税标准,计算税款以实际面积比例计征税款。
各位逾期缴纳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主管税务所填制《科尔沁区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核单》(并将房证和土地证复印件附后)后直接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缴纳税款,详情可以向主管税务所进行咨询。
缴纳税款地址:科尔沁区地方税务局二楼办税服务厅
咨询投诉电话:8912366 8286343
科尔沁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