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温馨提示函

作者: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辽市总工会 通辽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8/1/17(点击:23691)

    全市各类企业:

    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神圣职责和终极目标,也是各级工会、人社、工商联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通辽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2号)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特就开展集体协商事宜向您发出温馨提示,请于近期,尽快响应企业工会要约或主动向企业工会要约,重点围绕劳动报酬、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额、带薪年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事项与公司工会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并报人社部门审查,地方工会备案。

    特此提示。

    祝全市企业在新的一年事业蒸蒸日上!

    通辽市总工会

    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辽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