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价行为,现就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行明码标价的范围
(一)凡在我市境内商品房销售的房地产企业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二)凡商品房销售的房地产企业,均在其经营房地产销售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等形式标价。
二 、 商品房明码标价形式及内容
(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举报电话12358。
(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三)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三 、 商品标价签的监制
凡在我市境内商品房销售的房地产企业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的标价牌及标价书由通辽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统一监制。
四 、 法律责任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通辽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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