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起,给部分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给部分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
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牧区户籍目前仍为农村牧区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牧区户籍后转为非农村牧区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嘎查村(居)委会、苏木镇(街道)和旗县市区民政局统一调查核实审定和申报。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于9月20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件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嘎查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嘎查村(居)委会初审,苏木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上报工作。
(三)审核认定。旗县市区民政局对苏木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人认定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嘎查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
三、2011年核定人员年龄范围
此次核查人员年龄范围为:2011年年龄满60周岁(1951年12月31日前出生)与2012年年龄满60周岁(195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
此公告
通辽市民政局
201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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