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号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科尔沁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 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 加强存量房交易税 收 征 管 工 作 的 通 知》(财 税[2010]105 号)要 求,科 尔 沁区人民政府决定于 2014 年 8 月 1 日起,在科尔沁区城区范 围 内 正 式 启 用 科 尔 沁 区 城 区 存 量 房 交 易 计 税 价 格 评估 系 统。该 系 统 将 先 对 住 宅 和 车 库 两 类 存 量 房 交 易 价格进行评估。系 统 启 用 后 ,科 尔 沁 区 纳 税 人 在 存 量 房(住 宅 、车 库)交易自行申报交易价格时,由地税部门通过与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评估结果进行比对,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征收存量房交易环节的各项税费。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