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华通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你方(霍林郭勒市宇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德宝作为法定代表人)与我方于2009年5月16日签订《重型载重汽车项目投资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你方没有履行《合同》如期建成投产,已违约。现通知你方在5个工作日内与我方解除《合同》并拆除地上附着物,逾期视你方同意《合同》自行解除,并放弃地上附着物所有权。我方将对你方占地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理,费用由你方承担。同时我方保留进一步追究你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特此函告
科左后旗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