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公告 市直所属各用人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政府令第180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市直所属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 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应当依法缴纳保障金。 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金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审核及征收工作 通辽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负责用人单位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工作。主管用人单位的地方税务局机关负责用人单位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通辽市残疾人就业服务大厅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审核后用人单位持《通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到指定的主管用人单位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保障金。 三、用人单位办理审核手续,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已填写完成的《通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该表在通辽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领取); (二)从业残疾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 (三)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正本及复印件; (四)从业残疾人员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证明及复印件; (五)2016年度6月份和12月份在职职工工资表和年度工资决算报表等有关材料。 注:自2015年1月1日起工商登记注册未满三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需要另外提供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营业执照》。 四、处理措施 (一)逾期未参加审核认定的用人单位,中心将根据统计、税务、财政等部门提供的在职职工人数进行审核认定。用人单位有安排残疾职工对未按照时间规定内进行核定的,将按无残疾职工计算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如出现差错,应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缴纳保障金的,由主管用人单位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给予催缴,并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五、审核时间及地址 审核时间:2017年6月12日—2017年7月12日 审核地址:通辽市残疾人就业服务大厅(通辽市新城区青龙山大街与门达路交汇处 通辽市残疾人联合会8楼) 联系人:胡志强 联系电话:13847554327 2730878 通辽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2017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