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防止发生城市内涝,保证污雨水正常排放,对新城区污雨水管道进行清淤,近期发现雨水管道内有许多电缆穿过,产权单位不明,已严重影响我单位正常清淤工作;根据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雨水处理条例》之规定,望有关产权单位自公告发布7日内进行整改,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产权单位自负。
此通告
通辽市排水管理处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