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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打击骗提骗贷 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告
作者:yanghe    文章来源: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点击数:23004    更新时间:2017/11/28 8:54:56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陈立楚等人骗提住房公积金案件核查工作的情况通报》(建金综函〔2017〕125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即日起进一步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一经发现,将采取以下严厉处理措施:

    一、职工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提交虚假材料试图违法办理提取的,取消其3年(含)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资格;

    (二)利用虚假材料已经违法提取的,责令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及利息,并取消其6年(含)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资格;拒不退回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取消其法定退休年龄前剩余在职工作年限内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资格。

    二、职工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提交虚假材料试图违法办理贷款的,取消其5年(含)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资格;

    (二)利用虚假材料违法获得贷款的,责令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取消其10年(含)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资格;拒不退回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取消其法定退休年龄前剩余在职工作年限内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资格。

    三、凡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或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律将违法事实通报其工作单位和市纪检部门。

    四、对于相关单位出具伪证协助当事人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1月24日

    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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