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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关于加强文明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作者:yanghe    文章来源:科尔沁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点击数:12996    更新时间:2019/7/18 16:52:32

为规范通辽市主城区文明养犬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切实增强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规范养犬意识,结合科区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一、科区城管监察大队已成立主城区文明养犬监察执法中队,负责主城区范围内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监察管理执法工作。与公安、农牧等部门组成常效形态的联合工作组,坚持“宣传为先,整治跟后,收容为辅”的工作原则,促进广大市民和养犬人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规范文明养犬行为。

二、文明养犬重点管理区域是科尔沁区城区东至福利路,西至辽河东岸,南至红光大街(森林公园),北至辽河南岸区城内。在重点管理区内,市民只准养宠物犬,除特殊单位及特种工作犬除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饲养中大型犬(大型犬体高在55厘米以上;中型犬体高在35厘米以上,不足55厘米)、烈性犬(名录附后)。

三、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所养犬只束犬链(绳)牵领,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特殊群体。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携犬人对犬只粪便应当即时清除。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机)室、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早六点至晚八点,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广场、绿地、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开放式公共场所。

四、依据《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文明养犬管理通告》等有关规定,对禁止时段进入开放式公共场所,或未束绳链,或携犬人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拒不清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可并处50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从事犬类经营、养殖场、交易市场和为犬类服务的经营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在重点管理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设立大型犬、烈性犬交易市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擅自占压主次干道、小街巷或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犬类经营或随意设点经营犬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服从纠正和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7月31日前为社会全媒介宣传阶段,并接受12319城管热线关于养犬扰民的投诉举报,进行普法宣传教育;自8月1日起,专职执法队伍将全面开展工作,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依法严格查处,对各类不规范饲养的犬只进行依法强制收容管理。请广大市民妥善处置所饲养的犬只。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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