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经营秩序,干干净净过大年,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
管理条例》《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对主城区
出店经营、占道经营、流动摊贩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城区范围内任何单位、临街店铺经营业主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
城区道路、巷道、广场、公共绿地、居民小区等区域及公共用地从事生产经营、
开办市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等。各类流动摊贩进入市场或门店规范经营。
二、临街商场、门店要主动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包好各自门店前的市容
秩序,严禁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加工和展示商品。未经审批、备案,严禁
任何企业、单位、个人在任何区域路段、门前搭棚举办各类促销、展销活动。
三、城管部门将对出店经营、占道经营、流动商贩等行为集中整治、严管重
罚,对其涉事物品及车辆一律予以暂扣,根据《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对拒不配合的当事
人对其涉事物品予以暂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依照国务院《城市
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
正,对拒不配合的当事人对其涉事物品予以暂扣,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或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
特此通告
科尔沁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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