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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关于2020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的公告
通市监公告【2021】1号
作者:李静    文章来源: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2729    更新时间:2021/1/14 9:30:55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2020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公示的主体和期限

凡是2020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所有企业(含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于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公示2020年度年报。今年继续实施“多报合一”,即市场监管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统计、外汇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和海关管理企业。

二、年报公示的途径和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请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http://nm.gsxt.gov.cn/index.html),点击“企业信息填报”,登录并逐项进行填报,直至“提交并公示”完成年度报告。

其中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进行年报公示;也可以向登记发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三、注意事项

1、年报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官网填报,不需要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填写银行卡账号信息。谨防钓鱼网站,避免上当受骗。

2、2020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市场主体,在2021年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换取新营业执照的,也需要进行年报。

3、市场主体应当对年报公示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做到按时年报不逾期、如实年报不作假、全面年报不漏项。

4、住所(经营场所)已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5、长期停业未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6、除年报信息外,企业还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即时信息(包括股东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四、法律责任

年报公示是市场主体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其累积社会信用的有效途径。凡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报公示,或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有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未按要求公示即时信息等情形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甚至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其失信信息被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银行等机构共享,被全社会共知,将受到多部门、跨领域、跨地域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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