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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
作者:高明    文章来源:通辽日报    点击数:2836    更新时间:2021/3/15 10:45:57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现将通辽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隶属于通辽市住建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设7个处(科),8个管理部, 0个分中心。从业人员147人,其中,在编81人,非在编66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0年,新开户单位197家,净增单位18家;新开户职工1.79万人,净增职工0.25 万人;实缴单位3,609家,实缴职工20.32万人,缴存额31.99亿元,分别同比增长0.50%、1.25%、10.61%。2020年末,缴存总额252.2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52%;缴存余额133.28亿元,同比增长7.85%。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5家。

(二)提取:2020年,4.60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22.29亿元,同比增长12.93%;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69.67%,比上年增加1.43个百分点。2020年末,提取总额118.9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3.05%。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

2020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37万笔11.02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3.57%、14.48%。

2020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5.46亿元。

2020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4.66万笔226.20亿元,贷款余额85.43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2.62%、5.15%、-4.94%。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64.10%,比上年末减少8.63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5家。

2.异地贷款:2020年,发放异地贷款146笔4231万元。2020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2670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21002.40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无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段仅项目贷款余额不为0的城市填写):无

(四)购买国债:无

(五)资金存储: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48.83亿元。其中,活期0.005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41亿元,协定7.827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64.10%,比上年末减少8.63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0年,业务收入33,273.65万元,同比下降5.10%。其中,存款利息5,135.62万元,委托贷款利息28,111.19万元,其他26.84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0年,业务支出19,586.06万元,同比增长8.84%。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9,551.76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33.64万元,其他0.66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0年,增值收益13,687.59万元,同比下降19.37%。增值收益率1.06%,比上年减少0.37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 2020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0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261.4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1,426.19万元。

2020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261.40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4,529.26万元。

2020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9,556.51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9,480.91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0年,管理费用支出1,979.47万元,与上年基本持平。其中,人员经费921.66万元,公用经费1,057.81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20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644.83万元,逾期率0.8‰。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9,556.51万元。2020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本段仅项目贷款余额不为0的城市填写):无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8.86%,国有企业占18.63%,城镇集体企业占3.64 %,外商投资企业占1.6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6.92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32%,灵活就业人员占0.00%,其他占0.00 %;中、低收入占99.36%,高收入占0.64%。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9.70%,国有企业占7.94%,城镇集体企业占2.77%,外商投资企业占3.4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5.5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62%,灵活就业人员占0.00%,其他占0.00%;中、低收入占100.00%,高收入占0.00%。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1.9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6.38%,租赁住房占0.59%,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0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3.5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33%,出境定居占0.00%,其他占4.21%。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9.32%,高收入占0.68%。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20年,支持职工购建房42.54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28.42%,比上年末减少6.79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2818.82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6.98%,90-144(含)平方米占73.93%,144平方米以上占9.09%。购买新房占69.22%(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00%),购买二手房占30.78%,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00%(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00%),其他占0.0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0.96%,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9.04%,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9.30%,30岁-40岁(含)占46.15%,40岁-50岁(含)18.80占%,50岁以上占5.75%;首次申请贷款占71.79%,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28.21%;中、低收入占99.28%,高收入占0.72%。

2.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本段仅项目贷款余额不为0的城市填写):无

(四)住房贡献率。

2020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82.44%,比上年减少10.51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

疫情初期,我中心积极引导缴存职工通过12329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咨询、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对外公布预约办理电话,对确需当面办理的急件快件,实行预约办理和错峰办理,减少职工等待时间,减少人员聚集。针对疫情对办理公积金业务的影响,疫情期间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

1、缴存单位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向我中心说明情况并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补缴。其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申请租房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

2、支持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受理审核。疫情期间全市共10个企业申请缓缴,19个企业申请降低比例。

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

1、将办理对冲还款时间由原来的每月1日-20日调整为每月1日-23日;受疫情影响,2020年2月-6月份未能正常还款或未能办理从2月份开始生效的对冲还贷业务的,可顺延至6月末前偿还贷款本息,即在6月30日前偿还(或办理对冲)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援鄂医疗队医护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灵活调整其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疫情防控期间形成的逾期还款不作逾期处理。

2、将新冠肺炎患者纳入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职工可按相关政策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补贴治疗费用。对购房类提取、大病提取、一次性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后提取业务,业务办理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按自然顺延2个月执行。按年偿还本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按本年度应还贷款本息合计金额提取(不含提前还本金额),提取资金可划转至职工银行账户(贷款地中心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我中心2020年没有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没有变动情况。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1、缴存政策调整情况:

职工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职工的第二月当月工资和新调入职工首月工资。2020年度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不得高于按照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9年通辽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5,329元”计算的月平均工资6,277元的3倍,即18,831元。调整缴存基数最高限额的单位,需同时补齐本年度已汇缴月份的差额部分住房公积金。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最低限额不做调整,仍为科尔沁区、开发区、霍林郭勒市1660元/月;开鲁县、扎鲁特旗1560元/月;科尔沁左翼后旗、库伦旗、奈曼旗、科尔沁左翼中旗1460元/月。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一致,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提取政策调整情况:

(1)因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取消每次提取都提供银行借款合同,调整为首次办理时提供即可。

(2)因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提取款项划入异地中心账户的,取消提供还款情况说明。

(3)正常退休职工申请提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企业女职工年满50周岁)的,取消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等退休相关材料。

3、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为降低贷款风险,异地缴存企业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时,提供担保调整为可在以下三种方式中任选其一。

(1)两名符合担保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职工提供担保。

(2)用房产(自有住房、共有或第三人所有房屋产权的)现值全额抵押担保,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50%。如抵押值不足,可另提供一套房产(两套房产现值的50%可做累加)或一位符合担保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职工提供担保(提供一位担保人后,其抵押房产现值不超过80%)。

(3)担保公司担保。

(四)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情况,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心围绕深化“全程网办”、拓展“异地代收代办”、优化“多地联办”业务模式,切实提升政务服务便捷度。加强综合服务平台的宣传和推广,要求前台工作人员主动对前来咨询和办理业务的职工宣传综合服务平台相关服务渠道;在服务大厅醒目位置放置展板,方便缴存职工进行注册;12329客服人员在接听客户咨询电话时,主动告知其他服务渠道查询和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1、我中心已实现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住房公积金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以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明细查询等5项业务全程网上办理,实现由“群众跑腿”到“数据跑路”的转变。完善综合服务平台渠道,中心现已开通微博,至此八大服务渠道均已开通。

2、开通手机对冲、还款和提取业务。我中心推出的“手机公积金APP”,在原有服务的基础上,开通“月对冲还贷”“提前结清”“离、退休提取”和“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等业务,职工足不出户“一次不跑”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

3、“跨省通办”三项服务事项提前完成。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2020年底前实现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三项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中心已于2020年11月27日完成。

4、增设了业务办理网点。为了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实现“通缴通取”,在全市原有9个业务网点工作的基础上,市本级和科尔沁区管理部各增设一个业务办理网点。目前全市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11个,其中市中心2个、科尔沁区2个、其它旗县市各1个。

5、科尔沁左翼后旗管理部业务窗口进驻当地政务服务大厅。

(五)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我中心积极推进共享平台建设,实现与自治区监管处搭建的监管与数据共享平台完成对接,计划将共享平台数据嵌入核心业务系统,可减少办理要件,同时更多地开展网上业务,方便缴存职工办理业务。现通过电子政务外网访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实现与市场监督局平台的对接工作。根据《网络安全法》等文件要求,中心对核心业务系统及综合服务平台渠道进行等级保护三级测评工作并已取得了证书,下一步依据测评报告的检查内容继续补强薄弱环节,以保证中心信息、资金及网络的安全。

(六)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包括:文明单位(行业、窗口)、青年文明号、工人先锋号、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我中心于2007年9月被自治区党委、政府评为“自治区文明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文明办《关于复查确认继续保留荣誉称号的内蒙古自治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文明家庭的通知》(内文明办字〔2020〕3号)文件精神,我中心继续保留自治区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七)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我中心2020年没有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八)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霍林郭勒市管理部合同制职工刘志超在2014-2017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法院执行款等相关费用, 2020年12月10日,刘志超接受通辽市科尔沁区监察委员会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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