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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非法“代理退保”风险 切实维护金融秩序的通告
作者:客服一号    文章来源:通辽日报    点击数:12507    更新时间:2022/2/22 11:07:05
近年来,我市部分非法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互联网、微信朋友圈、社交平台、短视频、短信等渠道宣扬“代理退保”“代理投诉”,发布“全额退保”信息,怂恿消费者重复频繁投诉保险公司,诱导消费者提供个人敏感信息,唆使消费者无视合同约定,捏造事实,向监管部门重复投诉,以达到其收取高额代理手续费的非法目的。此类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为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非法“代理退保”犯罪行为,防范非法“代理退保”风险,切实维护我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现通告如下:

一、非法“代理退保”可能面临的风险

(一)严重误导消费者,使保险消费者失去正常风险保障。从事非法“代理退保”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为牟取私利挑唆消费者终止正常的保险合同,却未告知消费者退保产生的不良后果,使消费者丧失风险保障。消费者未来再次投保时,由于年龄、健康状况的变化,可能将面临重新计算等待期、保费上涨甚至被拒保的风险。

(二)资金受损或遭受诈骗风险。从事非法“代理退保”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往往除了向消费者收取高额手续费外,还诱导消费者“退旧投新”,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或其他公司保险产品以赚取佣金。部分组织还利用其所掌握的消费者银行卡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信息,截留侵占消费者退保资金,甚至有不法团伙诱导消费者参与非法集资。一旦落入骗局,消费者资金必将遭受损失。

(三)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从事非法“代理退保”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与消费者签订“代理退保协议”时,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证、保险合同、银行卡、联系方式等涉及消费者隐私的敏感信息。有的组织甚至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信用卡套现、小额贷款等,消费者可能蒙受各种未知的损失。

(四)法律风险。从事非法“代理退保”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往往不择手段,教唆、指使、诱导甚至恐吓、威胁消费者编造理由、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投诉,消费者可能因此参与非法行为,甚至构成欺诈,干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可能面临被诉讼或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二、严格防范非法“代理退保”风险

(一)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防范非法“代理退保”侵害。消费者对所购买的保险产品有疑问或需办理退保时,应通过正规渠道提出合理诉求:可以直接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行业纠纷调解组织化解,或向监管部门反映,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正常渠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不轻信“代理维权”“代理退保”的虚假承诺,拒绝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的恶意投诉。

(二)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勿受非法“代理退保”诱导。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全面了解保险产品的功能、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现金价值和退保损失等重要信息,理性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符合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审慎签署保险产品文件,严格履行保险合同约定,遵守契约精神。应提高警惕,防范退保风险,切勿盲目退保。

(三)防范非法“代理退保”给个人信息安全埋下隐患。消费者要注重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重要身份信息、敏感金融信息。切勿将银行卡、身份证、保险合同等重要单证轻易转交他人,以免被恶意使用或非法买卖,给自身信息安全埋下隐患。如果发现合法权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反映,保护自身权益。

三、规范发展保险业务

全市保险业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理念,健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将消保工作要求落实到经营管理的各环节、全过程。特别是要加强产品销售行为管理,加强产品信息披露,如实、详细、完整介绍保险合同条款,严禁不实宣传、夸大保险责任和产品收益等销售误导行为。要畅通消费投诉渠道,提升投诉处理时效和工作效率,努力提升保险消费者满意度。要加强销售代理人员管理,规范销售行为,提高代理人准入门槛,杜绝为片面追求短期效益而激进增员、造成人员大进大出,防控保险代理人离职带来的退保风险。同时,进一步加大金融知识宣传力度,切实提升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水平,重点关注“一老一少”特殊人群,帮助消费者树立正确的金融消费理念,不断增强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从严打击违法行为

部分非法社会组织或个人借“代理退保”“代理投诉”之名,捏造事实、违背合同约定、突破法律底线,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金融经营秩序,已涉嫌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对此,政法机关、金融监管机构将依法严厉打击,并追究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各保险公司、消费者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代理退保”“代理投诉”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

特此通告。

中共通辽市委政法委员会 

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辽监管分局 

通辽市公安局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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