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部分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公告

作者:tlxxwcom  2011/9/4(点击:4454)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8月起,给部分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给部分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人员范围:为19541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

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牧区户籍目前仍为农村牧区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牧区户籍后转为非农村牧区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嘎查村(居)委会、苏木镇(街道)和旗县市区民政局统一调查核实审定和申报。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于920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件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嘎查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嘎查村(居)委会初审,苏木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上报工作。

(三)审核认定。旗县市区民政局对苏木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人认定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嘎查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

三、2011年核定人员年龄范围

此次核查人员年龄范围为:2011年年龄满60周岁(19511231日前出生)与2012年年龄满60周岁(19521231日前出生)的人员。

此公告

通辽市民政局

201191